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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7日 星期一

最初的起點:對助人動機的自我覺察

在踏進高醫的那一刻,其實我的心情是滿滿的期待與感謝。我想,高中時的我絕對不會想到五年後我會進入心理治療的這個領域。

【巧合與撼動】

五年前,我的志願卡上填了33個志願,這些志願落散在不同的地區,但他們有個共同的特徵-都是師範院校的科系。站上講台,和一班三十幾個上下的小朋友相處,一直是我的夢想。而在榜單公佈之後,我進入了台北市立師範學院,開始了接受師資培訓的日子。

或許是個巧合,也是機緣。由於我唸的是教育學系(原名為初等教育學系),大一上有門必修課為發展心理學,上課的老師是張小菁老師。原先對於這門課只是一種抱著必修課,所以得認真地把它修完的一種心態。

不過,在某次老師介紹依附(Attachment)的理論時,我深受感動。

「依附關係是指嬰兒與照顧者之間所存在的一種親密的關係。而這樣的關係,即使在嬰幼兒長大成人之後,仍然影響著他們的行為。」

當時小菁老師那樣說著。

對於大一的我來說,所到來的大學生涯是一段前所未有的經驗。我離開了居住了18年的地方-澎湖、離開了很照顧我的家人。但是,依附理論卻告訴了我,即使在這個空間裡,父母不在我的身邊,但是他們過去對我的照顧,將會化作影響我行為的因素,陪伴著我。

也在這樣對於心理學知識的撼動底下,加上有個朋友就讀輔大心理系,於是在大一下學期,我到了輔仁大學心理學系旁聽了第一堂心理系的課-普通心理學。

【心理學的十字路口】

由於輔大距離我們學校實在太遠。剛好班上有個同學介紹了某個她認識且就讀於台大心理系的朋友給我認識,所以從大學二年級開始,我便到了台大心理系旁聽,藉以吸收更多心理學的知識。

在這時間裡,我開始試著去了解當初會想成為教師的那份動機。畢竟一個小學老師所負責的工作是很廣的,除了教學之外,還要負責學生的輔導、學校的行政事務等等。在小學見習的過程中,我發現自己比較感興趣的是學生輔導的部份。所以在大三的時候就選擇進入心理輔導學組
(我們系上的規定是大一、二不分組,而大三以後學生可依其成績申請進入教育行政、課程與教學、心理輔導、教育理論以及體育組。),開始接受關於心理諮商的訓練。

不過,其實在此階段,我還未決定我的發展方向。只知道對於小學的教學與行政工作我是比較不熱衷的。我想往心理學這個學科進修,只是心理學有很多學門是我感到興趣的。我還未確定哪個部份是我最想要的。


【挑戰與他所教我的事】

到了大四的時候,我們有一學年的諮商實習,那是第一次實際的進入校園與個案作接觸。在輔導室的安排之下,我接手了一個三年級的個案。一開始輔導室所給的資訊為該個案因母親常時間不在家,缺乏關愛,所以在課堂上會有大叫、奔跑等吸引老師關注的行為出現。所以,我在參考了一些文獻之後,便計畫了第一次的課程。

在第一次的課程裡,我和個案的關係很快就建立,這讓我很高興,也開始對自己有某些信心。只是,這樣的順利並沒有持續很久。第二次的課程,因為個案前節課與他人衝突,而導致情緒不穩,最後甚至在輔導過程中跑出諮商室,坐在欄杆上打算跳樓。最後,我試圖將他抱下,企圖讓他用語言來描述、發洩他心中的情緒,同時我也發現個案有些失神、無法控制自己的狀況。有了這次的經驗,我回頭反思,是否有其他原因是我們所沒考量的。在和輔導室討論過後,輔導主任召開了一次個案研討會,後來經過心理師以及兒童心智科醫師診斷後發現個案有中度ADHD。在確定個案的問題之後,我回過頭去修正諮商計畫,參考了一些文獻,帶了一些認知行為取向的衝動控制方案以及個案的學業輔導。個案也參與了我們實習小組所帶領的人際互動團體。在這樣的努力之下,個案資源班的老師與導師都發現個案有明顯的成長。

在最後一次的諮商裡,我設計了一個告別的活動,我和個案分別製作一張卡片送給對方。在卡片裡,我寫下個案這學期的改變與成長。最後,我們對彼此唸出了那張小卡片的內容。個案突然抱著我,然後哭了。對我而言,我看到了他的成長。那個以前總被班上同學認為是小霸王的他

,已經成為一個會熱心幫助別人、遇到別人有爭執不再搧風點火,而是去勸架、 安慰別人
的小天使了。相較於一開始,他窩在諮商室的角落,無助的大哭著「為什麼大家都不喜歡我!」,到現在他已經有了3個好朋友。他真的成長、改變了。

在抱著他的時候,我也哭了。


其實在那刻,我發現了,他也教會了我一件事。

回顧這整個過程,我是喜歡這個領域的。我想成為一個助人工作者!
一個幫助這群孩子,讓他們能重拾快樂的人。

所以,現在我帶著那位個案所教導我的事與感動,從這個最初的起點出發。用心理學的知識去幫更多的人!

【我聽見了什麼?】

回憶起這段往事,總會讓我很感謝在這段路上陪伴我的那些人。要是沒有他們的話,或許現在我可能不會進入心理學的殿堂吧。

正如同本次的讀物所言,每個助人工作者必定是聽到了某些聲音而進入了這個領域。(這樣的比喻讓我想起了某些神職人宣稱他們聽見了神的聲音,而進入了他們的工作般)

那麼,我聽見了什麼?

我想,我聽到的或許是內心裡面那份想幫助他人的慾望吧。我覺得這也是支持我在諮商實習時所面臨到困難卻能一直走下去的動力。正如同文中所提 “This altruistic motivation of therapists is the cornerstone of 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藉由和案主站在同一陣線上,陪著他一起去面對他的問題,使他從原先消沉悲悽,逐漸轉換成勇敢與快樂的。這樣的一個助人的動機是一直滋養我的內心,推動著我去尋找出可以幫助他的方法。但在這樣的動機底下,潛藏著某種「被他人需要」的動機。這可能扮演著某種影響案主成長的危險因子或障礙。這讓我想起了之前在修遊戲治療時,授課老師一再強調「把責任回歸到個案身上」,正是提醒著我們讓案主自我成長,而不是讓他們一直依賴著治療師。我想透過對此動機的覺察,無論是治療師自己,或是案主本身,都是有益的。

2007年6月11日 星期一

實驗室之外的治療



有時很無奈的,當我們在進行心理治療或是諮商的時候

在企圖拉案主脫離泥沼的同時,案主所在的場域會以一種反方向的作用力企圖將你與他一
起噬去。

最近我在幫兩個小朋友進行諮商,由於是人際關係上的議題,所以在多次個別諮商後,我考慮將他們兩位碰面,然後進行兩人的小團體諮商。基於大四那年的經驗,讓我覺得對於人際與社交技巧訓練的議題,以團體輔導的形式進行,較能有效率的改善之下,我嘗試了這個方法。

在幾次的過程中,這兩位小朋友已經能夠成為好朋友。但是,在某次意外的插曲之下,六年級的小朋友想故意找其中一位年紀較長的小朋友的麻煩。當時這兩位小朋友都在一起,於是年紀較小的個案的導師便不允許這位年紀較大的個案再利用下課的時間去找他。

剛剛,這位個案來和我說這件事情。

即使,個案的導師宣稱他明顯的看到個案的進步。只是很無奈的,為了避免在有任何的衝突產生,個案的導師作了這個預防性的決定。

我只是覺得,有時候,身為一個諮商員,或是治療者。我們除了面對個案那受創的心靈之外,我們似乎還得去對抗那在個案背後強大的環境場域。如果從動物行為學的觀點來看,任何一個行為本身,多半是為了某種適應而存在的。所以,一個有問題的行為,是否也衍生自一個有問題的環境呢?那麼,有問題的究竟是個案,還是他的環境?

很遺憾的,治療似乎不是在一個我們完全能進行操弄的實驗室中來進行,當案主離開了治療室之後,不管是案主,或是治療師本身,都得面臨到一種未知的挑戰。或許,一個身為治療師能做的,正如同心理劇的創始人Moreno所說的,盡量讓自己具有自發性與創造力,如此一來,我們才能更勇敢的去面對這些挑戰吧!

2007年5月6日 星期日

體罰的存在並非全有或全無律 (上)

當零體罰在台灣的社會蔚為一種流行風潮,讓我想起了某句在教育概論課時老師所強調的名言:

『 教育的改革,如果像鐘擺。
自鐘擺的一端當到鐘擺的另一端。並不會造成酸鹼中和
,只會造成兩個絕對的錯誤 。』


當我們從體罰的一端跳到完全禁止體罰的另一個極端之後,世界真的會如我們所想像的那樣天下太平嗎?關於零體罰這件事情,我倒有以下幾點想反駁的觀點:

1.就預設而言:

零體罰可視為是一種人本教育的衍生物。在這樣的派典底下,其實他潛藏著一種對於人性本善的預設(assumption)。問題是,到現在有人真的可以證明出人性本善這個論點嗎?如果就演化論的觀點來看,人的行為演化必須基於某種適合環境生存的價值,才能得以保存。那麼假設一個人在一種本質上是惡的環境當中,他還會發展出完全本善的人性嗎?如果真的發展出來,他真能在他的環境之中生存嗎?因此,在人性本善的基礎假設未夠穩固之時,零體罰的政策是否適當,反而變成一個更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2.就研究而言:

的確是有許多研究指出體罰對於兒童在之後的心理發展上有嚴重的影響。但是,讓我們先來看兩類心理學上關於體罰對於心理疾病產生影響的實驗:

[一] 有些關於體罰的研究樣本主要抽自受到家庭暴力的兒童,他們的確也受到嚴重的體罰,在這些受到家暴的小朋友身上,確實可以發現因為體罰產生了許多不良的心理適應問題,例如:反社會人格傾向、情緒疾患、焦慮疾患等等。

[二] 一些研究指出,在老鼠受到嚴重體罰之後(因為無法直接以真人來作實驗,故採用動物),在大腦神經傳導物質上會產生異常結構的變化,而導致似心理疾病的產生。

從這些研究的確顯示出,體罰對於心理調適上有極大的影響。但是,我們不禁有個質疑:他們是否將體罰過度簡單化了?

從第一類實驗來看:那受家暴孩子的體罰能等同於一般小朋友在家庭或是在課堂上受到的體罰嗎?一個受到家庭暴力的小孩,他所受到的體罰可能是無理由的,因為父母親今天心情不好、看他不順眼、或是賭博輸錢,所以就毒打他一頓。這樣在孩子的心裡,他們對於該遵守哪些規則是不清楚的,因此失去對於環境的控制感,而衍生出對於心理病理的症狀,這樣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學校大部分的老師,也會這樣無來由的就體罰孩子嗎?所以,光是體罰我們至少可以區分為兩個向度:一個是無理由的體罰,另一個則是在體罰前先伴隨著說理,然後在施予體罰。如此一來,兒童可以了解自己為何被罰,也產生警惕的效用,並且也能增加其對於環境(規則)的掌握。

如果以這樣的觀點來看第二類關於老鼠的實驗,因為我們無法對於老鼠說明為何他會受到處罰(甚至老鼠根本就沒犯錯,就被莫名其妙的亂處罰一通。)因此,這樣的研究結果來類推到現實的課堂環境是很不恰當的。

[未完待續]

2007年4月22日 星期日

Normal or Abnormal --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bnormal Behaviors


因為主修心理與諮商領域的關係,所以週遭常常會有許多家長或是親戚詢問我關於她們小孩的問題。

其中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我們家小孩這樣的行為到底有沒有問題阿?」所以想利用這篇小文章來和家長們分享一般心理學家在對異常行為定義準則。對於異常行為的判斷本身是一件複雜又困難的過程,其主要原因在於異常行為本身具有異質性。如果翻開精神醫學或是臨床心理常用的診斷用書-DSM-IV(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你可以發現異常行為的種類是十分琳瑯滿目的,因而加深了對於異常行為診斷的困難度。不過在此,臨床心理學家們仍然提出了對於異常行為可能具有的幾項特徵。分別介紹如下:

特徵一、這個行為是否為統計上的極端值?
通常心理學家對於人們一些心理特質的分布狀況,多半會以常態分配的形式來表示之。以智力來說,心理學家認為對於全人類的智力分布應該是呈現像下圖這樣的一個型態



智商中等的人占大多數,而智力過低者,我們通常界定為智能發展遲緩(mental retardation ,MR)。在多半的研究中,我們會將智能發展遲緩視為是一種異常行為。所以藉由判斷某個人的心理特質在於整個分配之中是否為極端值似乎是一個很好用來判斷其是否為異常行為的方法。只不過,這樣的定義似乎存在著某種問題。比如說,在我們的社會裡面,我們是不會說一個智商180的人他具有異常行為。只是,智商180本身卻也是在智力分布裡面的極端值,所以這個定義似乎不是如想像中的那麼完美。

特徵二、這個行為是否造成個人的痛苦?
以強迫症(Obsession – Compulision Disorder,OCD )為例,案主常常會因為一些強迫性的思想(例如:我的手很髒)等等,而引起焦慮,所以產生降低焦慮的強迫性行為(例如:重複的洗手)。個案本身也能明白這樣的想法和行為是很不合理的,但是卻無法停止,而產生個人在心理上感到嚴重的痛苦感受。
這個特徵同樣的產生了雙面的問題。一方面並非所有的異常行為都會造成個體的痛苦感受。以反社會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來說,這類的個案常會去觸犯法律,或是從事一些不當而違背社會常規的行為,但他們本身卻缺乏道德意識與羞愧感,所以並不會對他們這樣的行為感到不舒服。另一方面,有些造成個體痛苦的行為,我們也未必會將他列為異常行為。例如有些人為了宗教而節食,我們就不會把他們看作心理異常。


特徵三、這個行為是否違反了社會上的規範?

比如說在課堂上一個小朋友無法坐在座位上專心地聽老師上課,反而不守秩序地在教室裡面奔跑,大吼大叫,撕教課書,嚴重地破壞班上的秩序。或許有很多人已經直接聯想到這個小朋友是不是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ttention Deficit and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

的確,這似乎是一個我們用來判斷異常行為最快的捷思法(heuristics)。但是,很快的這個特徵也顯露出一些問題。如果我們用違反社會規範來判斷這個人是否是屬於異常行為,那麼因為犯罪而被關在監獄裡面的那群人豈不全部都算是異常行為者了?所以很明顯的,這個特徵也只能夠捕捉到某些異常行為的性質,而無法用來代表全部的異常行為。

特徵四、這個行為是否造成了某個生活領域上的障礙?
懼曠症(agoraphobia)指的是個人因為害怕到公共場所會遭受到意外而無法安全逃生,所以使得他沒有辦法到公共場所去,有些更嚴重甚至不敢出家門一步。這樣的情況往往會造成罹患懼曠症的人在人際關係,或者是職業功能上受到影響,造成障礙。所以有人認為異常行為本身應該具有會影響個人生活起居的特徵。

只是,心因性暴食症(bulimia nervosa)就不符合這點特徵。暴食症的患者往往是利用無人的時候,在短時間內吃下大量的食物,而後心生罪惡感,於是藉由補償行為(例如:人工催吐、過度運動等形式)來降低焦慮感。所以,暴食症的患者往往出現的是身體健康上的症狀,而較少生活領域的障礙。

特徵五、這個行為是否造成個人的失功能(dysfunction)?
最後一個特徵是由Wakefield(1992)所提出的界定方式,他把異常行為定義為是一種『有害的而失功能的形式』(harmful dysfunction)。『有害的』是指這樣的行為是違背我們的社會規範和社會價值。的,很像是前述的第三個特徵;『失功能的形式』指的是使一個人的內在運作沒有辦法展現其原先的功能。

在這個觀點被提出之後,有人隨即提出質疑:「現在我們對於人的內在運作機制仍然未完全的了解,那我們又如何知道他的運作是否產生了問題呢?」所以,最後一個特徵仍然具有許多待解決的問題。

最後,要補充一點的是。對於兒童異常行為之判定,臨床心理學家多半會比成人異常行為的判定更多一層考量。他們通常會把兒童異常的行為與其身心發展的階段加以比較後再來判定。
簡而言之,也就是去辨別在某些發展階段中,哪些行為是正常的,而哪些行為是不正常的。
比如說,從六個月開始嬰兒逐漸發展對於熟悉照顧者的依附行為(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黏媽媽)。當照顧者離開時,兒童會產生焦慮感(稱為分離焦慮)。而這樣的行為在兒童到兩歲多的階段,會隨著本身的認知和語言的發展,而逐漸減少依附行為,分離焦慮也逐漸降低。到了入學階段,大部分的孩子都能夠克服這種對母親的依附,而快樂的在學校和同學們一起學習。但是,假如今天有一個五年級的小朋友在和媽媽分開的時候,仍會有嚴重的分離焦慮,因而造成懼學症,那麼我們就可以判定這樣的小孩的行為可能是有問題的。

以上為心理學家對於異常行為提出的數點特徵。或許你已經發現,光只靠單一個特徵來描述異常行為是件非常『不可能的任務』。正如同瞎子摸象般,每個特徵都只能描述異常行為的某個部分,唯有藉由綜合各個觀點,才能讓我們更加準確的判斷異常行為。


參考資料
Ann M. Kring ,Gerald C Davison,John M. Neale & Sheri L. Johnson.(2007).Abnormal Psychology.(10th ed.).New York: Willey
變態心理學(林美吟 譯)(2004)。台北﹕心理。(原著出版年﹕2001年)
變態心理學 (杜仲傑等 譯)(2004)。台北:桂冠。(原著出版年: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