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or Abnormal --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bnormal Behaviors
因為主修心理與諮商領域的關係,所以週遭常常會有許多家長或是親戚詢問我關於她們小孩的問題。
其中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我們家小孩這樣的行為到底有沒有問題阿?」所以想利用這篇小文章來和家長們分享一般心理學家在對異常行為定義準則。對於異常行為的判斷本身是一件複雜又困難的過程,其主要原因在於異常行為本身具有異質性。如果翻開精神醫學或是臨床心理常用的診斷用書-DSM-IV(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你可以發現異常行為的種類是十分琳瑯滿目的,因而加深了對於異常行為診斷的困難度。不過在此,臨床心理學家們仍然提出了對於異常行為可能具有的幾項特徵。分別介紹如下:
特徵一、這個行為是否為統計上的極端值?
通常心理學家對於人們一些心理特質的分布狀況,多半會以常態分配的形式來表示之。以智力來說,心理學家認為對於全人類的智力分布應該是呈現像下圖這樣的一個型態

智商中等的人占大多數,而智力過低者,我們通常界定為智能發展遲緩(mental retardation ,MR)。在多半的研究中,我們會將智能發展遲緩視為是一種異常行為。所以藉由判斷某個人的心理特質在於整個分配之中是否為極端值似乎是一個很好用來判斷其是否為異常行為的方法。只不過,這樣的定義似乎存在著某種問題。比如說,在我們的社會裡面,我們是不會說一個智商180的人他具有異常行為。只是,智商180本身卻也是在智力分布裡面的極端值,所以這個定義似乎不是如想像中的那麼完美。
特徵二、這個行為是否造成個人的痛苦?
以強迫症(Obsession – Compulision Disorder,OCD )為例,案主常常會因為一些強迫性的思想(例如:我的手很髒)等等,而引起焦慮,所以產生降低焦慮的強迫性行為(例如:重複的洗手)。個案本身也能明白這樣的想法和行為是很不合理的,但是卻無法停止,而產生個人在心理上感到嚴重的痛苦感受。
這個特徵同樣的產生了雙面的問題。一方面並非所有的異常行為都會造成個體的痛苦感受。以反社會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來說,這類的個案常會去觸犯法律,或是從事一些不當而違背社會常規的行為,但他們本身卻缺乏道德意識與羞愧感,所以並不會對他們這樣的行為感到不舒服。另一方面,有些造成個體痛苦的行為,我們也未必會將他列為異常行為。例如有些人為了宗教而節食,我們就不會把他們看作心理異常。
特徵三、這個行為是否違反了社會上的規範?
比如說在課堂上一個小朋友無法坐在座位上專心地聽老師上課,反而不守秩序地在教室裡面奔跑,大吼大叫,撕教課書,嚴重地破壞班上的秩序。或許有很多人已經直接聯想到這個小朋友是不是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ttention Deficit and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
的確,這似乎是一個我們用來判斷異常行為最快的捷思法(heuristics)。但是,很快的這個特徵也顯露出一些問題。如果我們用違反社會規範來判斷這個人是否是屬於異常行為,那麼因為犯罪而被關在監獄裡面的那群人豈不全部都算是異常行為者了?所以很明顯的,這個特徵也只能夠捕捉到某些異常行為的性質,而無法用來代表全部的異常行為。
特徵四、這個行為是否造成了某個生活領域上的障礙?
懼曠症(agoraphobia)指的是個人因為害怕到公共場所會遭受到意外而無法安全逃生,所以使得他沒有辦法到公共場所去,有些更嚴重甚至不敢出家門一步。這樣的情況往往會造成罹患懼曠症的人在人際關係,或者是職業功能上受到影響,造成障礙。所以有人認為異常行為本身應該具有會影響個人生活起居的特徵。
只是,心因性暴食症(bulimia nervosa)就不符合這點特徵。暴食症的患者往往是利用無人的時候,在短時間內吃下大量的食物,而後心生罪惡感,於是藉由補償行為(例如:人工催吐、過度運動等形式)來降低焦慮感。所以,暴食症的患者往往出現的是身體健康上的症狀,而較少生活領域的障礙。
特徵五、這個行為是否造成個人的失功能(dysfunction)?
最後一個特徵是由Wakefield(1992)所提出的界定方式,他把異常行為定義為是一種『有害的而失功能的形式』(harmful dysfunction)。『有害的』是指這樣的行為是違背我們的社會規範和社會價值。的,很像是前述的第三個特徵;『失功能的形式』指的是使一個人的內在運作沒有辦法展現其原先的功能。
在這個觀點被提出之後,有人隨即提出質疑:「現在我們對於人的內在運作機制仍然未完全的了解,那我們又如何知道他的運作是否產生了問題呢?」所以,最後一個特徵仍然具有許多待解決的問題。
最後,要補充一點的是。對於兒童異常行為之判定,臨床心理學家多半會比成人異常行為的判定更多一層考量。他們通常會把兒童異常的行為與其身心發展的階段加以比較後再來判定。
簡而言之,也就是去辨別在某些發展階段中,哪些行為是正常的,而哪些行為是不正常的。
比如說,從六個月開始嬰兒逐漸發展對於熟悉照顧者的依附行為(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黏媽媽)。當照顧者離開時,兒童會產生焦慮感(稱為分離焦慮)。而這樣的行為在兒童到兩歲多的階段,會隨著本身的認知和語言的發展,而逐漸減少依附行為,分離焦慮也逐漸降低。到了入學階段,大部分的孩子都能夠克服這種對母親的依附,而快樂的在學校和同學們一起學習。但是,假如今天有一個五年級的小朋友在和媽媽分開的時候,仍會有嚴重的分離焦慮,因而造成懼學症,那麼我們就可以判定這樣的小孩的行為可能是有問題的。
以上為心理學家對於異常行為提出的數點特徵。或許你已經發現,光只靠單一個特徵來描述異常行為是件非常『不可能的任務』。正如同瞎子摸象般,每個特徵都只能描述異常行為的某個部分,唯有藉由綜合各個觀點,才能讓我們更加準確的判斷異常行為。
參考資料
Ann M. Kring ,Gerald C Davison,John M. Neale & Sheri L. Johnson.(2007).Abnormal Psychology.(10th ed.).New York: Willey
變態心理學(林美吟 譯)(2004)。台北﹕心理。(原著出版年﹕2001年)
變態心理學 (杜仲傑等 譯)(2004)。台北:桂冠。(原著出版年:1996年)
其中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我們家小孩這樣的行為到底有沒有問題阿?」所以想利用這篇小文章來和家長們分享一般心理學家在對異常行為定義準則。對於異常行為的判斷本身是一件複雜又困難的過程,其主要原因在於異常行為本身具有異質性。如果翻開精神醫學或是臨床心理常用的診斷用書-DSM-IV(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你可以發現異常行為的種類是十分琳瑯滿目的,因而加深了對於異常行為診斷的困難度。不過在此,臨床心理學家們仍然提出了對於異常行為可能具有的幾項特徵。分別介紹如下:
特徵一、這個行為是否為統計上的極端值?
通常心理學家對於人們一些心理特質的分布狀況,多半會以常態分配的形式來表示之。以智力來說,心理學家認為對於全人類的智力分布應該是呈現像下圖這樣的一個型態

智商中等的人占大多數,而智力過低者,我們通常界定為智能發展遲緩(mental retardation ,MR)。在多半的研究中,我們會將智能發展遲緩視為是一種異常行為。所以藉由判斷某個人的心理特質在於整個分配之中是否為極端值似乎是一個很好用來判斷其是否為異常行為的方法。只不過,這樣的定義似乎存在著某種問題。比如說,在我們的社會裡面,我們是不會說一個智商180的人他具有異常行為。只是,智商180本身卻也是在智力分布裡面的極端值,所以這個定義似乎不是如想像中的那麼完美。
特徵二、這個行為是否造成個人的痛苦?
以強迫症(Obsession – Compulision Disorder,OCD )為例,案主常常會因為一些強迫性的思想(例如:我的手很髒)等等,而引起焦慮,所以產生降低焦慮的強迫性行為(例如:重複的洗手)。個案本身也能明白這樣的想法和行為是很不合理的,但是卻無法停止,而產生個人在心理上感到嚴重的痛苦感受。
這個特徵同樣的產生了雙面的問題。一方面並非所有的異常行為都會造成個體的痛苦感受。以反社會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來說,這類的個案常會去觸犯法律,或是從事一些不當而違背社會常規的行為,但他們本身卻缺乏道德意識與羞愧感,所以並不會對他們這樣的行為感到不舒服。另一方面,有些造成個體痛苦的行為,我們也未必會將他列為異常行為。例如有些人為了宗教而節食,我們就不會把他們看作心理異常。
特徵三、這個行為是否違反了社會上的規範?
比如說在課堂上一個小朋友無法坐在座位上專心地聽老師上課,反而不守秩序地在教室裡面奔跑,大吼大叫,撕教課書,嚴重地破壞班上的秩序。或許有很多人已經直接聯想到這個小朋友是不是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ttention Deficit and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
的確,這似乎是一個我們用來判斷異常行為最快的捷思法(heuristics)。但是,很快的這個特徵也顯露出一些問題。如果我們用違反社會規範來判斷這個人是否是屬於異常行為,那麼因為犯罪而被關在監獄裡面的那群人豈不全部都算是異常行為者了?所以很明顯的,這個特徵也只能夠捕捉到某些異常行為的性質,而無法用來代表全部的異常行為。
特徵四、這個行為是否造成了某個生活領域上的障礙?
懼曠症(agoraphobia)指的是個人因為害怕到公共場所會遭受到意外而無法安全逃生,所以使得他沒有辦法到公共場所去,有些更嚴重甚至不敢出家門一步。這樣的情況往往會造成罹患懼曠症的人在人際關係,或者是職業功能上受到影響,造成障礙。所以有人認為異常行為本身應該具有會影響個人生活起居的特徵。
只是,心因性暴食症(bulimia nervosa)就不符合這點特徵。暴食症的患者往往是利用無人的時候,在短時間內吃下大量的食物,而後心生罪惡感,於是藉由補償行為(例如:人工催吐、過度運動等形式)來降低焦慮感。所以,暴食症的患者往往出現的是身體健康上的症狀,而較少生活領域的障礙。
特徵五、這個行為是否造成個人的失功能(dysfunction)?
最後一個特徵是由Wakefield(1992)所提出的界定方式,他把異常行為定義為是一種『有害的而失功能的形式』(harmful dysfunction)。『有害的』是指這樣的行為是違背我們的社會規範和社會價值。的,很像是前述的第三個特徵;『失功能的形式』指的是使一個人的內在運作沒有辦法展現其原先的功能。
在這個觀點被提出之後,有人隨即提出質疑:「現在我們對於人的內在運作機制仍然未完全的了解,那我們又如何知道他的運作是否產生了問題呢?」所以,最後一個特徵仍然具有許多待解決的問題。
最後,要補充一點的是。對於兒童異常行為之判定,臨床心理學家多半會比成人異常行為的判定更多一層考量。他們通常會把兒童異常的行為與其身心發展的階段加以比較後再來判定。
簡而言之,也就是去辨別在某些發展階段中,哪些行為是正常的,而哪些行為是不正常的。
比如說,從六個月開始嬰兒逐漸發展對於熟悉照顧者的依附行為(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黏媽媽)。當照顧者離開時,兒童會產生焦慮感(稱為分離焦慮)。而這樣的行為在兒童到兩歲多的階段,會隨著本身的認知和語言的發展,而逐漸減少依附行為,分離焦慮也逐漸降低。到了入學階段,大部分的孩子都能夠克服這種對母親的依附,而快樂的在學校和同學們一起學習。但是,假如今天有一個五年級的小朋友在和媽媽分開的時候,仍會有嚴重的分離焦慮,因而造成懼學症,那麼我們就可以判定這樣的小孩的行為可能是有問題的。
以上為心理學家對於異常行為提出的數點特徵。或許你已經發現,光只靠單一個特徵來描述異常行為是件非常『不可能的任務』。正如同瞎子摸象般,每個特徵都只能描述異常行為的某個部分,唯有藉由綜合各個觀點,才能讓我們更加準確的判斷異常行為。
參考資料
Ann M. Kring ,Gerald C Davison,John M. Neale & Sheri L. Johnson.(2007).Abnormal Psychology.(10th ed.).New York: Willey
變態心理學(林美吟 譯)(2004)。台北﹕心理。(原著出版年﹕2001年)
變態心理學 (杜仲傑等 譯)(2004)。台北:桂冠。(原著出版年: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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